公部門的職涯競逐:看見非典用人的潛力
2009年政府機關將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,很多人都認為:「早該這麼做了」。身為模範雇主的政府,悍衛基本勞動人權是天經地義,何況這群可能也是社會上就業的弱勢族群。值得關心的是,當時此政策一出,實務上機關因害怕成本的提高、連年僱用臨時人員,形成「不定期契約」的「永業臨時人員」,而當下決定不再續僱,也不乏迂迴地透過人力仲介、委外加深臨時人員待遇福利的剝削外,還有一些主管部門似乎也有默契的彼此睜隻眼閉隻眼,相互掩護,以為因應。
回顧政府部門臨時人員的政策,在幾個主管部門「一人一把號」的失調場景,斑斑可見,從當時勞委會點燃的幾顆未爆彈中看到硝煙四起。首先,查閱政府人事與會計法令,有個極難理解矛盾,早在民國61年行政院訂定的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十一條中,已宣告政府機關不得僱用非依該辦法僱用的臨時人員,但主計法令的預算科目中卻有著「臨時人員酬金」的名目,界定為應短期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遴用臨時人員辦理相關事務,而且是列在業務費開支。這種法令競合的存在,能不能用臨時人員,各機關只有自由心證囉!
其次,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納入適用勞基法後,迄今行政機關進用的人數達數萬,結合組成的工會勢力,對人力需求量較大的行政部門而言,各層面的衝擊值得評估。而勞基法的用人管道成為行政機關用人的主流法令之一,對於「考試用人」又是另一項挑戰,也甚讓攬才誘因逐次降低的主管部門感到尷尬,尤其勞動意識高漲下,傳統公務員身分者的工作條件,反不如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,漸成了公私職場流動的新思路。
第三、控制政府機關的人頭數常被用來當政績,但這些人頭數指涉的是以人事費編列的部分。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及前述「臨時人員酬金」的合法編列,是否創造了人力管制的「黑洞」?在人事費上精簡的帳目,會不會在業務費上借屍還魂?彼消此長如乏定則,總員額法的「員額總量管制」能否有其實效,面臨考驗。因此,讓臨時人員的需求回歸正軌,相關部門相互協調納入管控,或許才能兼顧保障受僱人權益,滌除政府浮濫用人的疑慮。
政府業務多樣而複雜,用人型態不一而足。效仿其他先進國家政府同樣承認臨時人員的需要,給予適當保護,事屬必然。有趣的是,多年後臨時人員從勞務委外的瀕死盡頭,滿血復活,零派遣轉向以約用人員正名,擺盪在「約用」與「專業文官」進用權衡取捨的用人邏輯,已然出現新主流新氣象,加上政策倡導多元進用的推波助瀾,又怎不讓人驚奇,此一時彼一時也。
